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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豐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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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東豐縣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意見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01 15:15 信息來源:東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東豐縣人民政府

      為切實加強供熱行業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東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新出臺的《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遼源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特重新修編《東豐縣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2年6月30日

      地  址:東豐縣豐城街366號

      郵  編:136300

      電子信箱: dfxgrb @163.com

      聯 系 人:延軍

      電  話:0437-6313788

      附件:《東豐縣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東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東豐縣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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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城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障安全、規范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鼓勵利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發改、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市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城市供熱信息監管平臺,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城區內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并與城市供熱信息監管平臺對接。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供熱經營企業規?;洜I,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八條 鼓勵和扶持供熱經營企業和個人進行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管理水平和供熱服務質量。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履行規劃調整審批程序。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供熱工程的建設用地及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明確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管網布局配套建設供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

      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源集中供熱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擴建除調峰鍋爐房以外的永久性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范圍以外的區域,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或清潔能源采暖;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凡在集中供熱區域內的新建用熱單位,必須并網供熱。

      第十三條 熱電聯產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熱電協調滿足居民采暖熱負荷需求,在供熱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

      第十四條 采用熱電聯產熱源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調峰鍋爐,并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城市供熱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供熱管線等供熱設施設備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前,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明確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及熱源等。

      第十八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九條 新建建筑配套供熱設施的設計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c供熱負荷相適應;

     ?。ǘ┓蠂?、省、市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

     ?。ㄈ嵭蟹謶艨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供熱經營企業協商確定的供熱參數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供熱設施必須完備,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參加。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筑,建設單位或者房屋產權人,應當向所在轄區供熱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入網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據縣自然資源局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小區內按標準預留換熱站位置,由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產權歸投資方所有,供熱企業無償使用,供熱企業負責維修及養護。開發建設單位要提供充足的動力電源、水源(自來水)、網線(網絡鏈接),電費、水費、網費由供熱企業承擔。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在批準的供熱規劃范圍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巹澋墓釁^域;

     ?。ǘ┯蟹€定、安全的熱源;

     ?。ㄈ┯信c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ㄋ模┯信c其經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芯邆湎鄳獜臉I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供熱經營企業需要延續供熱經營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提供供熱服務,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七條 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供熱經營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應當到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供熱經營企業或者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三十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瞻踩a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制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

     ?。ǘ┫蛏鐣汲兄Z的服務標準和質量,設置并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ㄈ┙⒐嵩O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ㄋ模┰诠崞陂_始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并在供熱設施注水前通知熱用戶;

     ?。ㄎ澹┙⒉⑼咨票9軣嵊脩魴n案;

     ?。Σ幻鞔_的供熱管線應當進行探測;

     ?。ㄆ撸┌凑沼嘘P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定期檢測熱用戶室內溫度,并將測溫數據報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ò耍┕嵩O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

     ?。ň牛└鶕嵊脩粜枨?,向熱用戶提供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

     ?。ㄊ┙邮芸h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赞D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ǘ┥米詫⑦\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ㄈ┥米酝I、歇業、棄管;

     ?。ㄋ模┥米赞D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ㄎ澹┥米酝七t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嵩O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

     ?。ㄆ?nbsp;)供熱設施不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ò耍┓?、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確保供熱設施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使用達到報廢期限的鍋爐。

      第三十三條 本縣供熱期為當年的十月二十五日零時至次年的四月十日二十四時。

      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

      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供熱經營企業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 供熱期內,除未安裝供熱設施的陽臺、儲物間等空間外,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于十八攝氏度。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科學、合理調配流量和熱量輸出。熱力運行系統具備條件的,應當提升居民室內供熱溫度。

      居民用戶室溫檢測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非居民用戶室內的供熱溫度由供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向供熱經營企業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采暖供熱和生產用熱并用的供熱企業,在居民用熱和生產用熱發生矛盾時,應當優先保證居民供熱。

      第三十六條 熱價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均應當根據價格管理權限,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價格時,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開展。

      第三十七條 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低于十八攝氏度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熱費。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用熱雙方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應當告知供熱經營企業并提出測溫申請。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工作人員攜帶經檢測機構檢定合格的測溫設備,在出示供熱經營企業的有效證件后,進行現場免費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供熱經營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測溫,或者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熱用戶可以向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投訴,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免費測溫。

      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膭邮覂裙嵩O施影響供熱質量的;

     ?。ǘ┥米园惭b循環泵;

     ?。ㄈ┥米蚤_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溫控裝置和計量器具等;

     ?。ㄋ模┥米耘欧殴嵩O施內的熱水;

     ?。ㄎ澹┥米詳U大供熱面積。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經營企業不承擔相應責任:

     ?。ㄒ唬╀佋O、安裝室內供熱設施不符合技術規程或者設計標準的;

     ?。ǘ┦覂妊b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第四十一條 熱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及時、足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提前收取熱費的,應當扣除相當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錢款。

      新建住宅在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前,熱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的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ㄒ唬┓欠謶艨刂频?;

     ?。ǘ┬陆ńㄖ嵩O施保修期內的首個供熱期;

     ?。ㄈ┢渌赡芪:苍O施運行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不得超過按照供熱面積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收取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可以向熱用戶發出催交通知,熱用戶收到催交通知仍未及時交納的,供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采取暫緩供熱或者停止供熱措施。

      熱用戶交納熱費恢復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收取熱費。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谝幎ǖ墓嵩O施安全間距范圍內,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者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

     ?。ǘ┫蚬衢y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

     ?。ㄈ┕室鈸p壞、擅自拆除、安裝、移動、占壓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表及其他設備、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渌绊懗鞘泄嵩O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保修期內,建筑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經營企業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管理與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外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ㄒ唬┮褜嵭蟹謶艨刂频?,入戶閥門(含入戶閥門)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經驗收移交后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未驗收移交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

     ?。ǘ┪磳嵭蟹謶艨刂频?,熱用戶建筑熱力入口閥門(含入戶閥門)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建筑熱力入口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

      非住宅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由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安全的,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經營企業商定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經營企業簽訂遷移協議,由供熱經營企業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供熱經營企業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檢查、養護、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并提前做好燃料、輔機備件等儲備工作。

      第五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二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后,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相關管線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因突發事件預計將造成停熱十二小時以上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報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并通知熱用戶。

      第六章  供熱應急保障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保障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等,在供熱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

      第五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對該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聽取被接管企業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配合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應急接管。

      第五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應急接管:

     ?。ㄒ唬┕嵩O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催告,拒不消除的;

     ?。ǘ┕嵩O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供熱的;

     ?。ㄈ┥米酝I或者歇業的;

     ?。ㄋ模o故中斷供熱持續四十八小時,或者縮短供熱運行期的;

     ?。ㄎ澹嵊脩敉对V量大,反映問題集中且屬實,不能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的;

     ?。┵Y金、設備、技術力量等存在嚴重不足,影響供熱秩序正常進行,對民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經有關部門催告拒不消除的;

     ?。ㄆ撸┕崞髽I申請被接管的;

     ?。ò耍┢渌麌乐赜绊懝峁怖娴?。

      第五十七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應急接管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被接管企業應當與接管企業辦理移交供熱設施及技術資料、圖紙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被接管企業已收取的供熱費,其熱費使用情況應由供熱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監督。被接管企業不得妨礙接管企業的供熱運行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應急接管期間,接管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熱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收取的熱費及支出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接管企業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改造、運行等費用,被接管企業應及時足額償還。

      第六十條 自行退出或者強制退出供熱市場的供熱經營企業,其企業資產的轉讓由企業自主決定;需兼并、重組的,依法進行。

      第六十一條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熱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供熱經營企業經營活動、服務情況以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設置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檢查發現的和投訴人反映的問題。投訴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六十二條 實行供熱綜合評價制度??h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供熱經營企業在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情況進行總體評價。

      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在對供熱經營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時,應當將誠信考核、規范化考核、智能供熱情況,以及延長供熱期限、提高供熱溫度、居民滿意度等情形作為重要依據。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鄉鎮供熱企業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供熱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賀) [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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